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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利管理局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管理的若干规定[失效]

 (7)专利纠纷的处理。
  专利申请文件、与实施专利技术有关的技术资料、实施专利的当事人双方有关修改合同的往来信件等,可根据当事人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后,许可方或中介方应到市专利管理局技术合同登记处申请登记,经审核认定,发给登记证明。当事人凭登记证明到银行、税务部门办理提取专利使用费、奖金和减免税手续。未经登记者,银行不得支付专利使用费和奖金,税务部门不予减免税金。
 七、当事人进行登记时,应填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表并提交3份合同副本,技术合同登记处汇总后上报中国专利局和北京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办公室备案。
 八、技术合同登记处应按下列规定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进行审核:
 (1)当事人的资格;
 (2)专利权的合法性;
 (3)有关专利条款的合法性;
 (4)合同内容是否属于专利许可贸易;
 (5)合同中所规定的提取奖金比例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九、技术合同登记处应按照《关于技术交易合同登记的若干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合同审核工作必须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
 十、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履行中发生专利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协商或请中介方帮助调解。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合同中的专利纠纷的处理条款或事后达成的调处协议向市专利管理局申请处理。也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市专利管理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市专利管理局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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