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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利管理局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管理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6日)废止

北京市专利管理局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8)京专三字第22号 4月11日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促进专利实施,推动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管理。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为有偿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确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市归口业务主管部门和市专利管理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专利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允许指定单位实施重要发明创造专利时,应协调实施专利的当事人双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使用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的统一的技术合同文本。
 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条款,由合同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约定,并应包括:
 (1)专利号或专利申请号;
 (2)专利申请、专利公布(公告)、专利批准的日期;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
 (4)维护和保护专利权;
 (5)实施义务;
 (6)专利技术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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