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执行职权暂行规定[失效](发布日期:1991年12月5日,实施日期:1991年12月20日)废止北京市执行市容
环境卫生法规、规章处罚规则
〔88〕环卫法字第30号 2月23日
一、为保证国家和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的严格执行,促进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则。
二、本市各级市容监察机关和市容监察员,均须遵守本规则。
三、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市容容监察机关及其市容监察员在本管辖区域内,按下列权限进行处罚:
(一)警告、限期改正和20元(含2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市监察员执行处罚;
(二)20元以上至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罚款,须经市容监察所批准;
(三)3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罚款,须经市容监察大队批准;
(四)30000元以上的罚款,须经市容监察总队批准;
(五)没收物资,根据该物资折价金额,按上述处罚权限执行。
四、市容监察员查处违法违章行为,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着装整齐,向违法违章者出示监察员证件,指明违法违章情节和应承担的责任后,依法给予处罚。
(二)警告和20元以下的罚款,由市容监察员当场处罚;20元以上的罚款,市容监察员须进行现场调查后,准确记录违法违章事实(重大、复杂的违法违章案件还应取得证据材料),填写处罚批示表,按本规则规定的处罚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
(三)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向违法违章单位或个人发出违章通知书,指明应改正的内容和期限。
(四)没收违法违章物资的,应向违法违章单位或个人发出没收物资通知书。对没收的物资要进行登记、详细注明数量、规格、折价金额等,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