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商品生产许可证。
(二)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有产品合格证。
(三)有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线路图、原理图。
(四)有生产单位的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存日期等。
四、经销企业必须对售出的商品实行包修。出售商品时,必须通电验机,当场调试,开具包修单。包修单内容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出售日期、发票号码、整机编号、包修单位和包修期限等。禁止用发货票代替包修单。
五、在包修期内,由于产品质量的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由包修单位免费(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修理。
六、包修单位应确保修理质量,由于修理质量不合格而反复修理或送原生产企业修理的,其往返运费应由包修单位承担。
包修单位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对大件商品应开展预约上门服务业务。需送原生产企业修理的,应由经销企业负责与生产企业联系处理。
七、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的包修期,整机不低于一年,主要部件不低于三年;收录机的包修期,整机不低于半年,主要部件不低于一年。包修期起始时间以发货票开出的日期为准。包修期限不包括维修占用的时间。
八、在包修期内,确属产品质量的原因而出现主要性能故障,在半年之内修理三次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应实行包换。无货更换的,应按原销售价包退。用户不愿调换同型号商品而要求退货的,经销企业可按
《三包规定》收取折旧费。
九、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三包”范围:
(一)用户使用不当而损坏的。
(二)用户自行拆动封签的。
(三)无包修单,或涂改包修单,或包修单上填写的商品名称、规格、整机编号与送修的商品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