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1日)废止关于经销五种国产家用电器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年12月17日
京政办发〔1987〕179号文件转发)
为提高家用电器经销单位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下简称《责任条例》和国家经委、商业部等部委制定的《
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以下简称
《三包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销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收录机五种国产(含进口散件国内组装的)家用电器的企业(以下简称经销企业),均须遵守《责任条例》、
《三包规定》和本规定。
二、经销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应具备陈列样品、当场调试验机的条件。
(二)有与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三)有具备家用电器知识的营业人员。
(四)有与其经销家用电器数量、品种相适应并经过考核合格的检修技术人员。
(五)有对其经销的家用电器实行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的能力,或有委托包修的单位。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企业的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修理行业主管机关对其检修技术、设备、人员进行考核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登记后,方可经销。
三、经销企业进货,必须按下列标准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