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企业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五、承发包公司承包建设工程,应实行承包价一次包定。所包工程属于实行投资包干的,承包价由建设单位与承发包公司商定;未实行投资包干的,承包价须经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承包价不能一次确定的,承发包公司按下列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承包管理费:
 1、民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不满500万元的,按工程造价的2%收取;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按1.8%收取(但不低于1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按1.5%收取(但不低于18万元)。
 2、工业建设项目:按民用建设项目各项标准分别增提0.5%。
 六、承发包公司承包建设工程后,可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工程分别以招标或委托方式向各专业单位发包,其中工程施工,须按《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招标。
 七、承发包公司承包建设工程后,应同建设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规模、范围、标准、工期、质量、造价等内容;建设条件和要求、工程拨款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其中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须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
 八、承发包公司应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接受建设银行的监督指导,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提供季度、年度建设投资完成计划。
 九、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建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5000元至50000元罚款、没收非法收入、限期改进、责令停止经营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十、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