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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企业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6日)废止

北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企业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年12月17日
 京政办发〔1987〕177号)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承发包企业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承发包企业,是指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建设工程包括该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现场三通一平(即水通、电力通、道路通和平整场地)、材料设备订货、建筑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总承发包或部分承发包经营的公司(以下简称承发包公司)。承发包公司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本市承发包公司的行业主管机关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三、建立承发包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30人以上,其中有专业职称的不少于40%。
 3、自有流动资金应达到计划完成承包总额的10%。
 4、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5、有同承担承发包业务相适应的其它资质条件。
 四、申请建立承发包公司,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市建委审批。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承发包公司变更企业名称或合并、转产、迁移、关闭、联营、改变隶属关系,须在1个月前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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