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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若干规定[失效]

 (三)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
 四、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部门、本单位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器具,由各级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其它等级的,由建立计量标准器具的部门或单位自行考核。
 五、使用《计量法》第九条规定的计量标准和计量工作器具的,必须按规定向负责技术考核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其它计量器具,单位不能自行检定的,应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
 六、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由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或吊销合格证书。
 七、个体工商户必须配备与经营业务相应的计量器具,并经检定取得合格证。
 八、禁止销售和使用零配件缺损、示值难以辨认或准确度被破坏的计量器具。
 九、从事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备、工作环境和技术力量。
 (二)有专职计量人员。其中产品检验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须经考核合格。
 (三)规章制度健全。制造计量器具的,必须有完整的产品技术资料;制造《实施细则》十八条规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有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十、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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