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评选活动管理的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6日)废止

关于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
 评选活动管理的试行办法
 (1987年11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厅秘字第74号文批准,由北京市物价局、标准计量局发布)

 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物价、计量的作用,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物价、计量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服务业、饮食业、修理业、旅店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评选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或物价、计量信得过户(以下简称“双信单位”),均按本办法办理。
 三、市物价局和市标准计量局共同负责全市“双信单位”评选管理工作,制定并公布《北京市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验收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
  区、县物价、计量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区、县的“双信单位”验收工作。
 四、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企业评选“双信单位”,并向区、县物价、计量管理部门推荐本系统“双信单位”候选企业。
  个体工商户“双信单位”,由区、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评选,并向区、县物价、计量管理部门推荐候选户。
 五、区、县物价、计量管理部门按《验收标准》对候选企业和候选户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命名为“双信单位”,授予“双信单位”牌匾,并向市物价局、市标准计量局备案。
 六、已获得“双信单位”称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违反物价、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处罚的,由区、县物价或计量管理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双信单位”称号,收回“双信单位”牌匾,并向市物价局、市标准计量局备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