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指导行业协会的工作;
(九)行业管理的其他工作。
各区、县饮食、服务、修理公司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县的饮食、服务、修理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三、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行业网点布局和人民生活需要;
(二)门市经营者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流动经营者要有担保人;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饮食业应具备相应的餐厨设备、卫生消毒设备等制作条件;服务业应具有相应的服务设施和工具;修理业应具有相应的设备、材料、零配件、工具;
(五)主要技术人员必须经行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
(六)经营饮食、理发、浴池业的,服务设施和从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卫生管理和公共卫生管理的规定和标准。
(七)企业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财会人员;个体工商户应建立帐目和收支手续。
四、经营者开业,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企业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证明,分别不同行业向所在区、县饮食、服务、修理公司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饮食、理发、浴池业的,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卫生检验,经检验合格,发给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
(三)凭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核批准,发给营业执照。
五、经营者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营业,并将开始营业的时间报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备案。
六、经营者转业、合并、分立、迁移或歇业,应向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歇业手续,并向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备案。
七、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