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88年7月19日 实施日期:1988年8月1日)废止关于对饮食服务修理业实行行业管理的试行办法
(1987年11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87〕厅秘字第72号文批准)
为加强对本市饮食、服务、修理行业的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饮食、服务、修理行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下列饮食、服务、修理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一)饭庄、酒家、餐厅、饭馆、小吃店、饮食商亭、车摊等饮食业;
(二)照相(含冲卷、彩扩等专项业务)、洗染、理发、浴池等服务业;
(三)修理民用电器、自行车、钟表、鞋、黑白铁制品、塑料制品、皮件、沙发靠垫、照相机、摩托车、缝纫机、仪器仪表、制冷设备、办公用品、弹棉花,以及其它综合修理加工项目等修理业。
二、市人民政府授权市饮食服务总公司在饮食、服务、修理业行业管理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经营者执行有关的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保护合法经营,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缔非法经营活动;
(二)制定行业的发展规划、计划,组织行业网点的合理布局;
(三)制定企业高级标准、服务规范、操作规程、质量标准等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组织行业技术培训,按规定组织本行业的技师考评工作;
(五)组织技术经验、信息交流,提高服务质量;
(六)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汇总各项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