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
 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1987年11月7日
 京政发〔1987〕140号文件批转)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特作以下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安全防护方面,并列入《北京市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以下简称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均按本规定管理。


  《北京市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由市标准计量局公布。

二、市标准计量局对全市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指定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区、县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对本区、县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指定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三、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以下简称强制检定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计量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获得《北京市计量检定员证》的计量检定人员。
  (二)具有经计量管理部门检定合格,并发给合格证书的计量标准器具。
  (三)具有与其承担的强制检定任务相适应的环境条件、检定设备和技术力量。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执行跨区、县以及全市专业性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市标准计量局考核和授权。


  执行区、县或部门、单位内部强制检定的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区、县政府计量管理部门考核和授权。区、县政府计量管理部门考核有困难的项目,由市标准计量局考核。

五、计量管理部门授权强制检定机构,应给予授权证书,无授权证书的,不得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六、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对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报所在区、县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备案,并向授权的强制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区、县不能检定的,向市标准计量局授权的强制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七、申请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填报《北京市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申请表》。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强制检定机构根据规程和计量器具的使用情况确定。检定周期确定后即具有法定效力。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和违反。

八、强制检定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吊销原检定合格证、合格印。

九、新购置、修复、安装、调试的计量器具,必须经强制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十、禁止使用下列计量器具:

  (一)未按规定的检定周期检定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