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单位申请安全审核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1、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或区、县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
2、交通、电力、通讯、公用、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爆破的文件和爆破拆除物周围(含地下)的各种管道、电力、通讯线路等设施分布图;
3、爆破拆除物的平面图及主要结构图、爆破设计说明书、药量计算数据、药量计算表、炮孔布置图、起爆网路图、爆破现场环境平面图;
4、爆破作业的实施方案(包括爆破作业的组织领导,安全防护、紧急抢修、消防、救护和爆炸物品管理等措施,建筑物或构筑物爆破后倒塌方向、位置的预测等)。
六、因爆破作业需要,临时变更交通线路或临时断绝交通的,由爆破单位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批准。
七、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使用等、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拆除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委托爆破单位进行拆除爆破的;
2、非批准经营爆破的单位从事拆除爆破作业施工的;
3、爆破单位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或不按批准的实施方案施工的;
4、违反爆破器材储存、运输、使用或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
因爆破作业造成公私财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的,责任单位应负责经济赔偿。
九、本规定由市公安局监督实施,并负责对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