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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装使用电网安全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等24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7日)修改

北京市安装使用电网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年10月20日
 京政办发〔1987〕151号)


  为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防止误触电网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安装使用电网,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确因安全保卫工作的特殊要求,需安装使用电网的单位,必须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核批准,向供电部门申请安装。
  禁止个人安装使用电网。
 三、经批准安装电网的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范围安装电网。电网安装完毕,须经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准使用。
  电网安装使用后需要扩充、缩减、改装或拆除的,须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安装使用电网必须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
 (一)在电网明显处设置警告牌和红色警示灯。
 (二)在地面电网内、外设置刺丝网。
 (三)电源控制室须设报警装置,电源开关设专门保护装置,并有专人监视。
 (四)低压电网电压不超过250伏,高压电网电压不超过3000伏。
 (五)按规定的时间送电运行。
 (六)禁止用电网捕鱼、狩猎、捕鼠、灭害等。
 五、安装使用电网的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安装电网前后,主动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并通知附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向附近群众宣传防止误触电网的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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