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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暂行办法

  (六)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报考高级技师的,必须是已获得技师证书者。
 第六条 工人已批准转为干部或已被单位聘用为干部的,在转为干部后或受聘期内,不得报考技师。因特殊情况需报考技师的,须经市劳动局批准。
 第七条 对报考技师的技术工人,经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由单位考评委员会按照国务院主管部、委颁发的技师技术标准进行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试题须经行业考评委员会审定。
  没有部颁技师技术标准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暂行标准,报国务院主管部、委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 对经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达到技师技术标准的,由单位考评委员会进行评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技师,报行业考评委员会审批。
  (一)掌握本工种一般高级工掌握不了的特殊技能,并能解决生产或设备维修等方面的技术难题的。
  (二)近三年内解决两项以上本工种关键性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或对设备、工艺、工具设计等方面提出一项以上较重要的革新建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三)著有关于本工种专业技术理论或实际操作技能的论著,并正式出版发行,对本工种的生产或培训技术工人具有指导作用的。
  (四)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高级技师必须是在本行业中技术特别精湛,并为本行业高级技工和技师所公认的。
 第九条 技师由行业考评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技师证书。
 第十条 凡已进行技师考评的单位,经市劳动局同意,可以在取得证书的技师中实行技师聘任制度。被聘任的技师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的技术工人总额的1%,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限额的,须报经市劳动局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2%。
  技师聘任期限为3年至5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一条 企业中技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企业自定。受聘任的技师增加的工资,应高于未受聘任的技师。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的企业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技师增加的工资,由核定的工资总额中支出;其它企业,经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审查后,报市劳动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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