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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科技人员流动中擅自离职问题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科技干部局文件


          关于解决科技人员流动中擅自离职问题的通知
            (京组通(1987)144号)
             ((87)京科字第111号)
             (京人交(1987)第1号)
             (京科干文(87)18号)

各区、县委,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
  我市人才流动工作的开展,对新技术的传播、城乡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在1985年京组发(85)4号文件《北京市关于促进专业技术干部合理流动的几项试行意见》下发前,由于有关人才流动的政策尚不完备,曾出现过少数科技人员未经单位批准、擅自离职到新单位工作的现象。这些科技人员有的已被原单位开除、除名有的虽未做处理,但至今没有转移人事关系和档案。这是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为进一步推动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发〔1986〕7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将对人才流动中擅自离职科技人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在中央提倡人才合理流动以后,至1985年9月底以前,科技人员因擅自离职流动到其他单位工作,而受到开除、除名处理的,一律予以撤销,并按以下精神重新处理。

  1、对离走前工龄超过5年、流向合理的科技人员,若他们在离走前曾提出过调动申请(包括先申请调动后又提出辞职的),应按补办调动手续处理。
  其余人员原则上按补 办辞职手续处理。
  2、离走前未提出调动或辞职申请,属于不辞而别,事后又未提出补办手续要求的,可按自动离职办理。
  3、对离走时私自带走原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仪器设备,侵犯原单位技术权益的,要由原单位实事求是地做出处理结论,追回技术资料、停业设备,然后才能补办手续。
  4、凡科技人员本人要求返回原单位的,现用人单位要予以放行,原单位要欢迎,关妥善安置好工作,不得歧视。

二、1985年9月底以后发生的科技人员擅自离职问题,仍按《北京市关于促进专业技术干部合理流动的几项试行意见》办理。若处理不符合《试行意见》规定的,按《试行意见》予以纠正。

三、档案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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