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类职业技术培训班的学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普通的、简单操作工种的工人,培训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一般技术工种,培训期不得少于6个月;技术较复杂的工种,培训期不得少于一年。各类职业技术培训班的学员,在学习期间实行奖学金和助学金制度,但不计算工龄。奖学金和助学金开支可由企业营业外支出的技工学校经费中单列。
七、职业技术培训的实习场所,凡定向培训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不定向的,由办学单位与有关企、事业单位联系,各企、事业单位应给予支持。实习期间,实习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劳动报酬和工伤处理等,均按技工学校在校生实习期间待遇办理。
八、招生。中专、技校、职业高中的招生工作按市统一规定进行。企业办的职业技术培训班,要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按下列程序招生:
1、用人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招工计划、工种情况及培训计划;
2、各局(总公司)根据市批准的招工计划,对各企业计划进行平衡,制定培训计划,报市劳动局备案;
3、用人单位根据批准的培训计划和企业的培训力量,决定是否自办或委托外单位代培,或与教育、劳动部门联合培训;
4、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报市、区、县劳动部门批准后,在各街道张榜(或登报)公布招生简章,公开组织报名考试,按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招生时间由办学单位和用人单位共同商定。
九、考核录用。
培训的结业考核,由主管局(总公司)劳动、教育部门共同负责,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统一命题,由经正式批准的办学单位负责组织考核。凡定向培训或委托代培的,需要有用人单位参加。
考核合格者,发给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就业训练结业证书”,承认其达到的技术水平,作为学员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被录用人员的使用要与其所学专业对口,不对口的需重新参加培训,取得对口的专业证书。录用手续按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录用后的工资待遇按(83)市劳资字第22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