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售入场券时,由发售单位负责维护现场秩序。
六、承办体育、文艺活动的体育场所应协助主办单位作好下列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一)开场前,须对全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及时排除或停止使用。
(二)指定相应的工作人员,向观众宣传安全注意事项,维护场内、外秩序,做好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的安全疏导工作。工作人员应佩带明显标志。
(三)对妨碍秩序的行为,工作人员应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制止或情节恶劣的,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体育、文艺活动的观众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遵从主办单位和体育场所的制度,听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
(二)禁止故意拥挤、起哄、跺脚蹦跳等扰乱场内秩序的行为。
(三)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
(四)禁止向场内投掷物品。
(五)禁止斗殴和辱骂、殴打运动员、演员和工作人员。
(六)禁止倒卖、伪造入场券。
八、公安机关应对体育场所的体育、文艺活动加强安全指导,协助和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实施,消除不安全的隐患,及时处理违法案件。对措施不力影响安全,且情况紧急的,有权责令停止活动或责令体育场所停止开放。
九、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或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负责赔偿。
十、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198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