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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加强体育场、馆治安秩序管理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等九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16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6日)废止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加强体育场、馆治安秩序管理的规定


  为维护体育场、馆的良好秩序,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馆和单位对外开放的体育场、馆(以下统称体育场所)举办体育、文艺活动,必须按照本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体育场所及其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畅通。
 (二)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
 (三)场内有足够的、应急的照明设备。
 (四)有相应的工作人员。
 三、在容纳观众万人以上的体育场所举办大型体育、文艺活动,必须由主办单位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连同举办该项活动的批准文件副本,于举办活动前一个月报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包括:活动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人数、入场券发售办法、安全保卫工作人员情况和负责人姓名,以及安全保卫和应急措施等。
  在其他体育场所举办规模较小的体育、文艺活动,可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制定维护秩序的措施,于举办前七天向体育场所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备案。
 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由体育、文艺活动的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具体落实,并检查各项措施,特别是出入口守卫、场内秩序管理和消防安全、观众疏导等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举办大型体育、文艺活动,体育场所外的治安秩序,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主办单位维护管理。
 五、体育、文艺活动的入场券,必须按体育场所的观众容量发售。禁止超员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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