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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交易合同登记的若干规定

关于技术交易合同登记的若干规定


  为发展本市技术贸易,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根据全国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颁发的《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特对技术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技术合同)登记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技术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规定。
 二、技术交易必须由交易各方签订书面技术合同。签订技术合同,必须使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的统一合同文本。
 三、技术合同除按《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管理外,必须按本规定实行登记制度。
 四、技术合同签订后,由技术交易的卖方或中介方到北京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指导办公室)或由指导办公室指定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经指导办公室或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审核认定,发给登记证明。卖方凭登记证明到银行、税务部门办理提取技术转让奖金和减免税手续。未经登记者,银行不得支付奖金,税务机关不予减免税金。
  指导办公室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时,每份合同可收手续费两元。此项手续费,按登记机构的隶属关系分别上缴市、区、县财政部门。
 五、指导办公室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必须对合同进行认真审查核实,认定其内容是否属于技术交易及其从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奖金的比例,并按《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规定》进行分类登记。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定期将准予登记的合同副本和统计资料上报指导办公室。
 六、指导办公室负责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其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技术合同登记人员,须经指导办公室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登记工作。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不得从事技术交易活动。
 七、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凡符合规定的技术合同,应从接到申请之日起,在7日内审核完毕,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但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因情况不明需进一步核实,在7日内不能认定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但必须在15日内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超过15日不答复的,视为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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