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986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以后的违章占地案件,要依法从重处理。占而未用或占地后正在进行建设工程的,要一律停止占用,停止建设,立即腾退土地;建设工程已经建成的,原则上要没收或拆除其工程,限期退地。
四、无论哪一时期,违章占地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和违章审批文件,一律作废。
五、对违章占地案件中责任人员的处理,要按发生案件的时期和具体情况,区别对待。1984年2月10日以前的,对违章协议各方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除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外,一般经检查承认错误后,可免予处分。1984年2月10日以后至1986年3月21日以前的,对违章协议各方单位或个人、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都要给以经济处罚,并由其上级单位予以必要的行政处分。1986年3月21日以后的,依法从重给以经济处罚,并予以行政处分。无论哪一时期的案件,凡有经济收入的,都要没收其非法所得。
六、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凡有违反规定乱批乱占土地的,或越权审批占地的,都要主动检查,自觉纠正,服从查处。对以权谋私,带头或支持违章占地的各级干部,必须从严处理,不能迁就姑息。
对在租赁、买卖土地或变相租赁、买卖土地(含以买卖房屋为名变相买卖土地)等违法转让土地中有行贿受贿、贪污、非法谋利犯罪行为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在这次清查以前,已经市政府作出决定,并进行了处理的,这次不再处理。
八、涉及华侨、宗教等部门的土地问题,应商其主管部门处理。
九、市、区、县清查非农业用地办公室应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对清查违章占地问题,负责到底。具体处罚的执行和补办手续事项,依法由各执法单位办理。
十、市、区、县收缴的罚没款,应交同级财政部门。清查非农业用地办公室所需经费,应根据工作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从罚没收入中列支。
市清查非农业用地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