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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违章占地问题的意见

关于处理违章占地问题的意见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本市自1986年10月到1986年底对郊区非农业用地进行了全面清查,查出自1982年以来发生的违章占地10273起,28135亩。这些违章案件,情况比较复杂,不少是在1984年《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前发生的,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区别不同时期和不同情况,认真处理。具体意见:
 一、1984年2月10日《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以前的违章占地案件,区别情况,依法从宽处理。
  凡目前与城市规划矛盾不大,没有用地纠纷,立即退地又确有困难的,经检查处理后,可准予保留使用两年,到期由违章单位负责腾退土地。期满退地仍确有困难的,可于期满前两个月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续用。待规划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违章占地上的一切建设工程及其它设施,收回土地。
  占地位置基本符合规划安排,无其它矛盾,占地单位又有基建任务的,经检查处理后,可按照本市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提出申请,补办征地手续。但必须把实际用地之外多占的土地或占而未用的土地退出来。
  严重影响规划,影响公用设施维修管理,影响交通安全,占压市政管线,侵占规划道路红线或干道、河道隔离带,以及和当前建设有其他矛盾或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违章占地,要严肃处理,限期拆除违章占地上的一切建设工程及其它设施,退出违章占地。
 二、1984年2月10日以后至1986年3月21日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前的违章占地案件,要按照《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侵占规划用地,影响统一规划,情节严重的,要限期拆除违章占地上的一切建设工程及其它设施,腾退土地。
  目前与规划矛盾不大的违章占地,经检查处理后,也可准予保留使用两年,到期由违章单位负责腾退土地。期满退地仍确有困难的,可于期满前两个月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续用。待规划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违章占地上的一切建设工程及其它设施,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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