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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郊区电视转播台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1日)废止

北京市郊区电视转播台管理暂行规定


  为发展郊区广播电视事业,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在本市郊区建设电视转播台,须按本规定管理。

二、市广播电视局主管全市郊区电视转播台的管理工作,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负责本地区的电视转播台的管理工作。各级广播电视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依照规定的职责,对电视转播台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建设电视转播台,须按下列规定申报审批:

 (一)由建设电视转播台的单位(以下简称建台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提出建台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建台理由、建台条件、电视台特性、转播覆盖范围等。经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报市广播电视局审批。批准后,发给电视转播台频率执照。发射功率50瓦以上的电视转播台,须转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
 (二)建台单位持频率执照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领建台执照。

四、电视转播台建成后,须经所在地的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和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验收合格,方可正式开播。

五、建台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转播、维修、管理等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与其任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加强检修管理工作,维护电视转播台设施的完好,保证电视转播台有稳定、可靠的讯号源,收转场强应达到标准。
 (二)按指配的发射频道转播,不得擅自变更。
 (三)须转播中央和北京电视台的节目,不准自办其他节目。
 (四)除因雷雨天气、电波异常传播等特殊情况外,应保证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中断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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