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转入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就学责任。
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转学生。
第九条 转学生的学籍卡片,由原校复制一份,交学生转入学校。原件由原校保存。
高中学生转学的,学生档案应一并随转。
第十条 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接收确有困难,由学校所在区、县教育局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外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一、父母双方出国工作,由本市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二、父母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本市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三、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学生随其在本市居住的。
四、现在外地插队、就业的原本市下乡青年的子女 。
第十三条 申请在本市借读的外地学生,应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当地就读有困难的证明(现在外地插队、就业的原本市下乡青年的子女还需持街道劳动科证明)向暂住地区管片的学校申请(学校无空额时,由所在区、县教育局安排)。经学校同意后,填写“借读登记表”(式样附后),并按市教育局规定的标准缴纳借读生管理费。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以延长。借读生不列为学校正式学生。借读生离校时,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或肄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肄业证书,证书上应注有“借读”字样。
第十四条 中小学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
第十五条 到外地借读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持当地学校接收证明向原校申请,由原校开具证明,提供学生有关材料。学生学籍由原校保留。
第四章 休学、复学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