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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科研生产横向联合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关于推动科研生产横向联合的若干规定
 (十一月二十八日 京政发[1986]160号)


  为促进科研生产联合的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推动横行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科研生产联合是指科学研究、教育、设计单位与企业之间的联合。其目的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联合要贯彻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
  二、科研生产联合的主要内容:合作研制、联合攻关、定向合作开发、成果转让、委托研制、工程技术承包、联合引进、消化吸收国外技术和设备、国际科技合作、技术信息交流与人才培训、预测和决策咨询等。
  三、科研生产联合应当围绕以下目标和要求进行:
  (1)有利于科技组织结构的合理调整和人才的合理流动。
  (2)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形成综合技术开发能力,发挥首都科技优势。
  (3)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技术吸收和技术开发能力

  (4)有利于名、优、特、新产品的开发,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5)有利于消化、吸收引进的技术和设备。
  (6)有利于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高技术、开发新产业。
  四、科研生产联合的形式分为紧密型、半紧密型和松散型。
  (1)紧密型联合,及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经济责任
,具备法人条件并取得法人资格;
  (2)半紧密型联合,即实行共同经营,有较长的合作期,联合各方依照法律
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经济责任与民事责任。
  (3)松散型联合,即以技术转移为纽带,联合各方依据合同、协议在各自独
立经营和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条件下,进行技术协作或技术转让等。各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确定。
  紧密型联合和半紧密型联合即为科研生产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
  五、联合体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1)有明确的技术经济合作领域和联合开发经营的业务范围。有联合章程。
  (2)有持续提供并采用新的科技成果,实现科研、设计、中试、试生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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