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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9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1986年11月10日 京政发[1986]155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市区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包括现有建筑内部改造)的民用、工业建筑工程,接用城市统一“四源”设施或需要新报装扩大“四源”用量的建设单位,均应按照《暂行规定》和本细则缴纳“四源”建设费。
  建设项目在本市规划市区以外或尚未铺设“四源”干管的地区,建设单位自愿投资或集资建设干管接用城市统一“四源”设施,并经市公用局、市政工程局所属的“四源”主管单位(市自来水公司、市煤气公司、市热力公司、市政工程管理处,下同)批准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暂行规定》和本细则缴纳“四源”建设费。
  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四源”建设费均不检免。因施工临时接用城市统一“四源”设施的,经与市公用局、市政工程局所属的“四源”主管单位办理临时接用手续,期限使用,不征收“四源”建设费。
  第三条 “四源”建设费的征收程序:
  1、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建设单位须与市公用
局、市政工程局共同确定“四源”供应的可行性。
  2、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定前(不需审定初步设计的小型项目在确定建设方
案前),建设单位须根据设计要求及“四源”供应能力,与市公用局、市政工程局共同落实所需“四源”供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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