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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物价监督暂行办法

  第五条 职工物价监督人员的来源、条件及产生办法。
  1、职工物价监督员原则上选择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兼任。总站、分站也
可聘请退、离休职工担任这一工作和办公室的其他工作。
  2、职工物价监督员的条件是: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熟悉业务,遵守纪律,
自愿参加职工物价监督活动,履行物价监督员义务。
  3、职工物价监督员由企事业单位工会推荐,区、县、局(总公司)工会审批
,市总站备案。总站、分站直接聘请的由各站直接审批。
  第六条 职工物价监督员的权利。
  1、对指定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农贸市场、个体劳动者经营商品的价格或非
商品收费进行检查监督。
  2、对违反物价政策和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指出错误事实,进行批评教育
。对需要给予经济制裁的,按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所授予的罚没权限进行处理;对超越罚没权限的,应及时报告给监督站进行处理。
  3、向各级物价监督站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向党、政、工会反映市场物价情
况和群众意见。
  4、执行物价监督任务,受到打击、报复、围攻或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有受
司法部门保护的权利。
  第七条 职工物价监督员的义务。
  1、学习国家有关物价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学习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基本知识
,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完成职工物价监督的各项任务。
  2、严格按国家物价政策和物价法规办事,依靠群众,实事求是,秉公执法,
不徇私情,遵守纪律,不谋私利。
  3、定期向职工物价监督站报告工作。
  4、完成工会、物价监督站和物价部门交给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做好职工物价监督员的奖惩工作。凡取得突出成绩的,由总站给予表彰或奖励,凡违反纪律的,由各级站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极大危害的,应追究其责任并取消其物价监督员资格。
  第九条 职工物价监督站要促进企业内部加强物价监督。要把市场物价监督和企业内部物价监督结合起来,监督本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和法规,防止乱涨价和乱收费。
  第十条 职工物价监督员统一使用物价检查部门印制的证件,由市职工物价监督总站办理。对因公、因病等不能继续履行物价监督员义务者,由各分站及时收回其证件,并上交总站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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