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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物价监督暂行办法

北京市职工物价监督暂行办法
 (九月十六日 京办发[1986]48号)

  第一条 职工物价监督是职工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支持和协助政府搞好物价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一种有效形式。
  第二条 职工物价监督的任务是协助政府加强物价管理,维护广大群众利益;宣传国家物价政策和有关法规;检查、纠正违反物价政策和物价法规的行为;总结、推广自觉遵守国家法令、严格执行物价政策的先进经验;反映职工群众对物价的意见。职工物价监督的重点,是与职工日常生产密切相关的消费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
  第三条 职工物价监督的组织机构。
  1、市建立职工物价监督总站,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
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开展,沟通物价信息,向有关部门反映物价监督的情况和建议。总站可在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建立物价信息网点或聘请监督员、信息员。
  2、各区、县和部分局(总公司)建立职工物价监督分站,下设办公室,具体
负责指导和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的物价监督活动,沟通上下信息,总结工作,反映问题。
  3、由区、县、局(总公司)在基层组织建立职工物价监督基层站。可以在大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单独建站,也可以若干单位按片或系统联合建站。基层站负责组织本站职工物价监督员开展活动。
  4、各级职工物价监督站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包括监督检查制度,统
计报告制度,经费开支制度等。各级站的站长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职工物价监督站同工会和物价部门的关系。
  1、市总站受市总工会党组领导。各分站受区、县、局(总公司)工会和市总
站的领导。各基层站受所在区、县、局(总公司)分站和所在基层工会的领导。
  2、各级职工物价监督站,接受所在地区物价部门的业务指导。物价部门应将
有关价格政策、规定和价格变动情况以及统一的物价检查计划及时通知本地区的职工物价监督站,并负责对职工物价监督员进行物价政策、监督业务的学习和培训。职工物价监督员查出的问题应按规定登记并报所在地区物价检查部门。物价检查部门要向职工物价监督站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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