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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影剧院、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废止

北京市影剧院、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七月十四日 [86]京公(消)字678号[86]京公保字260号)


  一、为保障影剧院、礼堂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影剧院、礼堂(包括排演场、俱乐部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下同),均适用本规定。
  影剧院、礼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影剧院、礼堂的经营单位负责。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
  三、影剧院、礼堂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下列要求:
  1、观众厅应按设计设置固定座椅。不得随意增设座位。
  2、疏散观众的楼梯、通道、场门应安装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其
事故照明供电时间不少于二十分钟,照度不低于一勒克斯。
  3、观众厅二百个以上座位的,其周围一百米内应不少于三座消火栓;不足二
百个座位的,不少于二座消火栓;一千五百个座位以上和重点影剧院、礼堂,应设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备,舞台台口应设水幕或防火幕,并有备用电源。
  4、舞台幕布、银幕、窗帘宜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
  5、茶炉、取暖火炉及其烟囱,不得靠近可燃结构,烟囱穿过屋顶的,其周围
五十厘米内不得有可燃物。
  四、影剧院、礼堂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当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1、通风管道应为非燃体,保温材料应为非燃或难燃材料。
  2、风机进出口处应安装阻火闸门。舞台、观众厅、休息厅等处的通风管道应
分别设置。分设有困难、必须连通的,应在相连处安装阻火闸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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