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11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7日)废止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六月二十六日 [86]京公(消)字605号)
为加强展览、展销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展览馆、美术馆和其他大型科技、文化交流场所举办和参加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览、展销活动(以下简称展览、展销活动)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市、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对展览、展销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展览、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包括来京外展的接待单位,下同),须在布展前一个月将展览、展销计划、展区布局、电器安装图纸和消防安全措施等,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经同意方可布展。布展后,由主办单位报请原审核的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检查验收。
三、展览、展销的主办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消防器材和设备;大型展览、展销活动,要设置一定数量的专职消防人员,并将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的名单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四、展览、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和展出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露天展区支搭临时建筑,须使用非燃或难燃材料,并与附近建筑物保持
五米以上的防火间距;附近建筑物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仓库等设施时,防火间距不得小于十五米。高压线下和变压器周围五米以内禁止支搭临时建筑。
2、展板、展柜和沙盘、模型、图表不得用易燃材料制作。展板与墙壁的距离
不得小于零点六米,高度一般不超过三点五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