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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监督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4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1994年2月28日)废止

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月十八日 (86)京公(消)字383号
 (86)京标计质字第49号 (86)工商企字101号)

  第一条 为实施公安部、国家标准局颁发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生产、维修、销售各种防火、灭火设备、装置、器材装备、材料、涂料(浸料)等消防产品(以下简称消防产品)的单位,均须遵守《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服从管理和监督。
  个人不得经营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业务。
  第三条 市公安局消防处是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市标准计量局指导,其职责是:
  1、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企业进行审查;
  2、组织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3、审查消防产品广告;
  4、查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5、调查消防产品质量事故,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市建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检验站),受市公安局消防处领导,业务上接受市标准计量局的指导,其职责是:
  1、对消防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填发检验证,向有关部门报告
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2、对评优产品提供检测数据;对获奖产品建立技术档案,进行定期复查;
  3、主持或参与本市消防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工作;
  4、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检验;
  5、承担消防产品的其他委托检验;
  6、指导生产、维修单位的质量检验工作,参与培训、考核检验人员;
  7、协助市公安局消防处查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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