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监督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4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1994年2月28日)废止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月十八日 (86)京公(消)字383号
(86)京标计质字第49号 (86)工商企字101号)
第一条 为实施公安部、国家标准局颁发的《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生产、维修、销售各种防火、灭火设备、装置、器材装备、材料、涂料(浸料)等消防产品(以下简称消防产品)的单位,均须遵守《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服从管理和监督。
个人不得经营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业务。
第三条 市公安局消防处是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市标准计量局指导,其职责是:
1、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企业进行审查;
2、组织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3、审查消防产品广告;
4、查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5、调查消防产品质量事故,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市建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检验站),受市公安局消防处领导,业务上接受市标准计量局的指导,其职责是:
1、对消防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填发检验证,向有关部门报告
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2、对评优产品提供检测数据;对获奖产品建立技术档案,进行定期复查;
3、主持或参与本市消防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工作;
4、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检验;
5、承担消防产品的其他委托检验;
6、指导生产、维修单位的质量检验工作,参与培训、考核检验人员;
7、协助市公安局消防处查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