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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的细则[失效]

 (二)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的,由留住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按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集体住宿的外地来京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由本市用人单位或施工队指定专人负责,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住在饭店、招待所、旅店、浴池及车马店的,由店方指定专人负责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申领《暂住证》时要交验证明

 (一)来京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人员,交验本市用人单位的介绍信、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和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的证明。
 (二)来京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等第三产业的个体户,交验本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营业执照或临时经营许可证。
 (三)外地与本市联营或来京独资经营企事业的从业人员,交验本市合作一方的主管上级机关或所在区、县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以及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聘用的外地技术人员、合同工、临时工,交验本市用人单位的证明和本市计划委员会或其授权审批单位的证明。
 (五)来京投靠亲属、养病、治病、护理人员及保姆,交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的证明。
 (六)来京借读的学生,交验在京亲属所在单位或学校的证明。
 (七)来京培训、进修和借调的工作人员,交验派出单位和培训、借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的证明。
 (八)来京采购、推销、洽谈贸易等业务人员,交验原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的证明。
 (九)来京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协作的人员,交验原单位和本市接待单位的证明。
  申领《暂住证》的人员,交验证明后,填写《申领暂住证登记表》,并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五、《暂住证》的延期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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