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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失效]

 (二)贵重仪器、设备及珍贵资料,要在有防护设备的库(柜)里存放,指定专人管理,严格领用、清退、交接等登记手续,做到帐物相符。

五、加强对文物的管理。文物出土、保存、使用、展出、销售各个环节,均要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存放文物的仓库、部位要安全牢固,有专人看管和值班巡逻。

六、加强对爆炸、易燃、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和病毒、菌种的管理,严格生产、购销、运输、储存、保管和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

七、加强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设专库(或保险柜)存放,建立严格的领用登记、审批制度。

八、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的管理。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要索取单位证明,认真登记,发现可疑人员和情况,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九、加强对办公室、教学楼、集体宿舍、广播室、浴室、更衣室、存车处等部位的管理。要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制度。

十、单位内部要建立健全值班、巡逻和门卫制度。值班、巡逻和门卫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查报;发现犯罪分子,要立即抓捕。人员数量不足,或不能胜任的,要及时充实、调整。


  以上二至七条规定的重点防范部位,应安装自动报警设施。 十一、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持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奖惩条例》)给予表扬或奖励。 十二、对违反本规定,发生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由其上级单位根据《奖惩暂行规定》《奖惩条例》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可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十三、对违反本规定,发生盗窃、诈骗等重大刑事案件隐匿不报的,或因公安机关提出改进治安防范措施建议后拒不执行,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由上级单位对责任单位领导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损失,或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渎职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规定由市、区、县的公安机关监督执行。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

                              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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