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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发布日期:199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1999年3月1日)废止

关于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防范工作、预防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的发生,确保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均须按照本规定,加强单位内部的治安防范工作。各单位要确定分管治安防范工作的领导人,建立健全保卫组织,按照本规定逐级建立安全责任制,严格各种防范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教育群众,维护内部治安秩序。

二、加强对现金、票证的管理

 (一)财会部门存放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因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并设专人看管。
 (二)财会部门的房屋、门窗要安全牢固,存放现金必须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要有专人管理,妥善保管。
 (三)取、送数额较大的现金,必须使用专用安全包,两人同行,取送巨款,要用专车。
 (四)加强对支票和其它票证、凭证的管理,坚持检验、复核制度,堵塞漏洞,防止被盗、受骗。

三、加强对物资的管理

 (一)原料、材料、产品、商品的生产、经营、储运,要有专人管理和明确的责任制,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二)严格仓库、货场、料场出入检验制度,出入物资要有清单,写明品名、规格、数量,要单物相符。
 (三)物资仓库必须具备安全条件,健全值班、巡逻、守护制度,重要、大型仓库要有防护设施。露天仓库、货场、料场要配备能胜任工作的青壮年看管。

四、加强对稀有贵重物品的管理

 (一)稀有、贵重金属材料及制成品、珠宝玉器及其它贵重工艺品等,要在安全库(柜)里存放,指定专人管理,在经营、使用、流转过程中,要坚持收、发、领、退计量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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