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九)参加新建、扩建、改建、挖潜、革新、改造等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竞赛、评比、奖惩活动。
(十三)组织开展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第二十一条 消防保卫部门:
1、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协助领导做好消防工作。
2、制定年、季、月消防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3、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会同有关部门对特殊工种进行消防安全技术考核。
5、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6、参加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
7、负责调查火灾事故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8、负责组织开展企业消防安全竞赛、评比、奖惩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明确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的职责。
第四章 处 罚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造成伤亡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试行规定》和《
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责任制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