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国家规定或实际需要, 按比例提取年度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其它劳保费用,并单立科目,监督专款专用。
(二)负责拨给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所需的宣传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工资部门:
(一)不得将有残疾的工人分配到其所禁忌的工作岗位。
(二)通知技术安全部门对新进厂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做到新职工入厂经厂级、车间、岗位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再上岗工作、生产。
(三)督促企业主办的各类学校设置劳动保护课程;组织技术业务培训,安排安全生产课程。
(四)搞好职工劳动纪律教育,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发生事故的部门或个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发奖金。
第十八条 供销、物资、储运部门:
(一)编制防护用品计划,采购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各类防护用品,并负责保管和发放工作。
(二)负责按计划采购供应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设备和材料。
(三)认真做好物资储存、运输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行政部门:
(一)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清凉饮料,正确使用防暑降温费用。
(二)做好炊事机具、取暖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岗位定人、维修检查定期,保证设备完好。
(三)对于因厂容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第二十条 技术安全部门:
(一)宣传、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规章,协助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实施。
(三)制订年、季、月劳动保护工作计划;并负责贯彻实施。
(四)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有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制止其作业,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五)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审查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新职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和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对特殊工种工人进行安全技术考核,签发安全作业合格证。
(七)研究分析职工因工伤亡事故、 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发生、 发展规律,提出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