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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六)对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及时表扬,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承包内容一并考核。

第三章 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生产、计划部门:
  (一)编制生产计划,应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在实施和检查生产计划及其完成情况的同时,要实施和检查技术安全措施计划及其完成情况。
  (二)改善劳动条件和消除危险的工程项目,应纳入生产计划,并负责督促检查。
  (三)各级生产调度会,应有安全内容;组织经济活动分析,应同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三条 技术、科研部门:
  (一)承担安全技术和尘毒噪声治理等方面的技术设计。
  (二)负责对技术和尘毒治理等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
  (三)设计新产品,采用新工艺,推广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在试制、投产前,应向车间提供安全技术操作资料。
  (四)会同技术安全部门、劳动教育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教育计划,向职工进行技术安全教育。
  (五)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从技术角度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设备、动力部门:
  (一)负责机械、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等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有效。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和检验,使全部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二)保证新投产的设备包括自制设备,符合技术安全要求,并负责组织投产使用前的鉴定、验收。
 (三)负责对机械、电气、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和锅炉、受压容器的运行人员
进行培训、考核。
  (四)负责制订贯彻与本系统有关的安全规程,参加由于设备问题造成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五)对有关安全设备、手持电动工具、检测仪器仪表的质量维修、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基建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法规和规程。
  (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要求。
  (三)自行组织施工的,施工前应按照施工程序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外包施工的,应向承包单位提出施工安全要求,并检查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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