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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京政发〔1985〕99号文件转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企业主管部门各级领导和企业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保障劳动者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本市范围内的工业、交通运输、建筑企业,均应按本办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由本市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组织实施。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监督执行。
 第四条 企业主管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各职能部门均有权拒绝上级违反安全规程的生产指令,并向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章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局长(总经理)职责:
  (一)对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每季度应至少研究一次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针对问题,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 劳动保护法规、 规章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在组织审批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六条 主管生产的副局长(副总经理)职责:
  (一)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直接领导本系统技术安全部门的工作。
  (三)在编制、 安排生产、 建设计划的同时,编制安排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列为考核生产、建设计划成绩的指标。
  (四)在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并定期向局长(总经理)汇报。
  (五)负责对所属各级领导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的教育; 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经验。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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