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及时拔除疫点,严防疫情扩散
1.发现疫情应迅速采取措施,查清疫源,划定疫点、疫区,严格进行隔离、封锁,彻底消毒,严防扩散。对零星散发的疫点,应立即采取扑杀措施,迅速拔除疫点,按市防治牲畜五号病指挥部京防指字〔84〕1号通知规定给畜主以适当补助。
2.疫情严重的养畜场、肉联厂应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严密措施进行处理,并通知邻近地区和部门,严防扩散。
3.封锁的疫点最后一头病畜在死亡、扑杀或处理痊愈后十五天,不再出现病畜,经彻底消毒,由上级畜牧兽医部门检查验收,方可解除封锁。
(三)市、县(区)扑灭牲畜五号病的“标准”按国办发〔1984〕86号文件及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奖惩办法
对执行以上规定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奖励由各级指挥部主持,进行民主评定,每年一次。对防治工作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凡阻碍和拒绝防疫、检疫或者涂改、借用检疫证明者,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五至五十元的罚款。
(三)凡检疫人员不按规定检疫,徇私开具检疫证明,收购人员无证收购,屠宰人员无证宰杀牲畜者,应责令检讨,扣发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酌情处以罚款。
(四)凡私人非法出售病畜肉的,没收刀具及非法所得收入。
(五)食品部门或肉联厂不准销售未经处理的病畜肉(包括头、蹄、内脏、下水),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销售单位承担,并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给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
(六)上述奖惩,国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由当地指挥部执行,农村由县区指挥部授权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执行,其中行政处分,可由指挥部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北京市防治牲畜五号病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