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86年5月14日 实施日期:1986年6月1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承建工程登记注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 京政发[1984]125号)
为了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投标承建工程提供方便,加强对外地施工队伍的管理,维护建筑业的经济秩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 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承建下列工程的,均须按本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一) 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列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和按基本建设管理的更新改造工程以及另建、翻建工程;
(二) 城近郊区的房屋维修、加固工程。
二、 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承建工程的登记注册工作,由北京市建筑、市政、安装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以下简称审查处)办理。具体登记、注册办法,由审查处制定。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的管理,由市和工程所在区县两级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
三、 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承建工程,须持本企业营业执照和地、 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建委或建设厅、局)的批准证书,到审查处申请登记、注册。批准证书须注明企业的性质、等级、施工能力等主要情况。
四、 登记注册程序
(一) 来本市参加投标承建工程的外地建筑企业,先向审查处办理登记手续,经资格审查合格,发给投标许可证, 方可参加工程投标。 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后,由合同双方共持合同书到审查处注册。
(二) 外地建筑企业未经投标,直接与北京地区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答订合同承包或分包工程的,由合同双方共持合同书到审查处进行登记、注册。对外地建筑企业的资格审查,由与其签约的一方负责。
(三) 外地建筑企业采取各种形式与本市建筑企业联营的,由联营双方共持联营合同或协议书到审查处登记、注册。对外地企业施工队伍的施工管理由与其联营的本市建筑企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