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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庆祝节日张挂标语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0年8月30日 实施日期:1990年9月1日)废止

关于庆祝节日张挂标语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八四年三月八日
 京政办发〔1984〕20号文件转发)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为了维护首都的市容观瞻,对庆祝节目张挂标语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新年的庆祝标语,在节前三日以内开始张挂,节假后三日内拆除完毕。春节的庆祝标语,可在节前三日以内开始张挂,元宵节后一日内拆除完毕。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本民族重大传统节日,需要张挂庆祝标语时,其张挂时间由当地区县政府参照上述精神自行决定。
  二、党和国家的重大政治活动,如党的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需要张挂庆祝标语时,按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办理。
  三、庆祝标语要书写正确,字体端正,字迹清晰,并保持整齐完好。
  四、庆祝标语要用布帐或以搭建牌楼等形式进行张挂。禁止在墙壁和其他建筑物上直接涂写或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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