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承包责任制时,要根据
《食品卫生法》的要求,把搞好食品卫生列为承包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使之与职工的经济利益结合起来。评比中,食品卫生所占分数的比重不能少于五分之一。
现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
《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尽快增添相应的卫生设备和改建企业的房屋设施。
各工厂、机关、学校、部队、团体的行政领导,要加强职工食堂的食品卫生工作,向炊管人员宣传贯彻
《食品卫生法》,普及卫生知识,改善卫生设备,并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把卫生工作的好坏纳入评比竞赛的内容,严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
(三)充分发挥各有关卫生组织对实施
《食品卫生法》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作用。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对食品卫生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并组织评比竞赛。
二、市、区计划部门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建设项目及建厂任务书批文,应同时通知市或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工程的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时,应主动通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参加,并事先提供卫生监督的资料和图纸。
三、在宣传、实施
《食品卫生法》的过程中,要向广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干部、职工进行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认识和法制观念。要严格依法办事,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认真处理。
(一)严格执行八项经常性食品卫生监督的卫生要求。即:(1)环境整洁,采取严格措施,坚持不懈地消灭苍蝇、蟑螂和老鼠。(2)食具、用具洗净消毒。(3)货款分开。(4)生熟分开。(5)不卖腐烂、霉变、酸败、污秽不洁的食品。(6)街头售卖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要防蝇、防尖。(7)职工个人卫生整洁、患传染病和带菌(毒)者,按规定调离接触食品的工作岗位。(8)各种食品抽查化验合格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违反上述要求一至二项者,罚款二十元至四十元,违反三至四项者,罚款四十元至六十元,违反五项以上者,罚款六十元至一百元。
(二)对出售
《食品卫生法》第
七条所列各种禁售食品者,一经发现,即应根据其性质、数量、危害程度罚款二十元至一千元,与其它条款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