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1日)废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试行)》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卫生局根据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提出,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八月二日京政办发〔1983〕98号文件转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下简称
《食品卫生法》),已于今年七月一日起正式实施。此法的颁布和实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身体健康的关怀,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创食品卫生工作新局面的法律保证。为了进一步搞好本市的食品卫生工
作,现对实施
《食品卫生法》中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前国家和集体食品企业、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的个体商贩等大量发展的食品经营渠道增多的情况,充实和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力量,在现有基础上逐步配齐食品卫生监督人员。要严格履行食品卫生监督员的任命手续,各级监督员必须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助理监督员、检查员必须由同级卫生局任命。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照
《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卫生手管理、检验机构,接受所在地区卫生防疫站的指导。区、县、局、公司等单位和大型食品厂、大饭店要设置食品卫生管理和检验组织,做到层层有领导抓、有专门机构管,有专职人员负责把好卫生质量关。对新职工,应先经卫生知识和
《食品卫生法》的学习、训练、方能上工作岗位。对经理、厂长、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技师、厨师等实行食品卫生知识考核制度,学习卫生知识不少于一百小时,并应作为晋升职务、评定技术职称的一个条件。凡未按规定学够上述学时的,要尽快补上,并予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