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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补充规定[失效]

  林业局、市政工程局及其所属应交纳基金的单位,分别向交款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局办理申报登记和交纳手续。
  外贸局及其所属应交纳基金的单位,向市税务局二分局办理申报登记和交纳手续。
  3. 集体企业、基层供销社、其它预算外单位,以及国营农场,区县属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区、县政府(包括十个区属的街道办事处),向当地区、县税务局办理申报登记和交纳手续。
  4. 市属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含文化局、文物局、市科委)、机关、团体和市政府,向市税务局办理申报登记和交纳手续。
  5. 中央主管部门、机关、团体、部队及其所属应交纳基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均以规定的基金交款单位,向当地区、县税务局办理申报登记和交纳手续。
  6. 交纳期限。
  ① 凡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月度应交纳基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按月交纳;五万元以下的,按季交纳。
  ② 集体企业、基层供销社和其它交纳所得税的预算外单位,随同所得税的征期交纳。
  ③ 各级主管部门汇总集中交纳基金的单位一律按季交纳。
  7. 交纳基金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算外收支情况的会计报表(报表格式由市税务局统一制定)。
  按月交纳基金的单位,报送月份和年度报表;按季交纳基金的单位,报送季度和年度报表。月份报表于月终后十五天内报送,季度报表于季度终了后二十天内报送;年度报表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报送。
  8. 各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汇总编制年度预算外收支计划和季度报表、 年度决算(报表格式由市税 务局统一制定)。
  市属主管部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抄报市财政局、税务局;区、县属主管部门报送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并由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汇总上报市财政局、税务局。
  9. 中央主管部门、机关、团体、部队及其所属应交纳基金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报表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10. 交纳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由职能部门指定专人办理此项工作。
 四、关于征集基金的计算
  1. 应交纳基金,按规定的范围、项目的当年收入百分之十计征。当年收入是指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项应征的预算外资金。不包括上年结转的数额。
  2. 应交纳基金的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对不用于抵顶国家预算拨款和收入项目,按全额计征;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属于企业经营性质的项目按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数额计征,其它各项事业收入均按收入的全额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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