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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

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九日
 京政发〔1983〕48号文件批转)


  为了进一步把工读学校办好,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试行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工读学校的性质、任务和办学指导思想
  工读学校是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进行特殊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工读学校办成使学生能学到职业、技术的学校。
  工读学校的任务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进行半强制性的教育改造,使之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的劳动者。
  正确认识和对待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是办好工读学校的关键。工读学校要坚持“挽救孩子,造就人才,立足教育,科学育人”的指导思想,要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要歧视、厌弃他们。
 二、关于招生、毕业和毕业生出路
  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十三周岁至十七周岁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被原校开除学籍或准备开除学籍,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条件的中学生〔包括那些已被学校开除或自动退学以及有学不上长期漂流在社会上并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十六周岁以下(含十六周岁)的青少年〕。要男、女兼收。
 工读学校招生要实行半强制措施。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区教育局和区公安分局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招生工作。
  工读学校招生除每年五月和十月集中进行两次外,平时还可分散进行。招生时,以公安派出所管区划片,由公安派出所负责组织管区内各中学、居委会对招生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和初步审定。需送工读学校的由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共同审批。凡经批准入学的对象,学校、派出所和居委会要反复深入地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并及时通知街道办事处和家长所在单位,动员家长对子女进行教育,主动送子女入学,并将户口、粮食关系转入工读学校,不得再给其子女安排工作(包括临时工作),已经安排的要一律退回。
  经反复动员仍拒不报到的,公安机关可对学生进行传唤教育直至拘传,促其入学。并由派出所将其户口、粮食关系直接转入工读学校。学生家长所在单位应负责对家长进行教育,责令其送子女入学。对那些拒绝接受教育并纵容子女不入学的家长,所在单位应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对入学后擅自逃离的学生,经学校进行教育仍不返校的,公安机关应进行拘传,促其返校,不准在社会上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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