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加强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的补充规定[失效]

 二、零星分散住宅建设,要按住宅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配套建设商业、服务业网点,所需建筑指标、材料和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市属单位自筹资金建设住宅,配套建设网点确有困难者,市里酌情予以补助。凡不具备配套建设商业、服务业网点的住宅建设项目, 由建设单位按住宅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 以每平方米三百元计算(包括拆迁、征地费),将网点建设投资拨给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统筹建设商业、服务业网点,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逾期不拨的由建设银行催交。中央和军队在京单位,还须将主要材料指标划转北京市物资管理局和建材总公司。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住宅建设单位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应根据以上精神和市计委、建委下达的住宅建设规划设计或基本建设计划项目,落实网点配套办法;并由建设单位同区、县财贸办公室签订合同或协议,共同负责落实。
 三、在《规定》第二条中“由建设单位拨出基建指标、资金、材料或住宅”一句里的“或住宅”三字取消。今后财贸各单位都不得以配套网点为名向住宅建设单位要住宅。
 四、在《规定》颁发以前,各单位已建成的住宅,没有配套建设商业、服务业网点的,凡市已下达网点建设计划或已与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订有协议或合同的,仍按原计划或原协议、原合同执行。凡原来没有安排配套网点急需补建的,由市、区规划部门选址定点,责成建房单位抓紧补建。
 五、为了合理布局和建设商业、服务业网点,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会同财贸部门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要求,编制出全市地区级、居住区级(包括非新建住宅区)商业群的规划方案,经批准后执行。
 六、今后新建的商业、服务业网点用房, 其产权原则上归商业、 服务业单位所有,由区、县主管局、公司、社统一管理和使用。
 七、区、县财贸部门利用网点集资新建和翻扩建商业、服务业网点,由区、县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提出计划,报市计委、财贸办公室批准下达,所需建筑材料由市物资管理局和建材总公司统一解决。
 八、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十分复杂的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并要配备得力干部,认真做好。规划管理部门要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密切配合,按照《规定》和本《补充规定》,安排好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