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1年9月5日 实施日期:1991年10月1日)废止关于加强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日
京政办发[1983]6号文件转发)
一九八一年八月六日,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加强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1]108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后,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积极贯彻,商业、服务业配套网点的建设工作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有些部门和单位对住宅建设中要切实配足商业、服务业网点,并与住宅同步配套建成这项关系到首都建设方针的重要问题重视不够,抓得不力,致使网点“欠帐”的问题未得到很好的解决,给群众生活造成不便。同时,由于在《规定》中有的问题规定得不够具体,执行中发生了一些理解不一致、 互相扯皮的现象。 为了认真落实中央书记处关于首都建设方针的四项指示,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规定》精神,更好地搞好商业服务业配套网点的建设工作,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市、区、 县统建和房管部门成片改建 , 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统建新的住宅区,都要按照《规定》同步配套建设小区级(居住一万人左右)、居住区级(居住三万至五万人)和地区级(几个居住区以上)三级商业、服务业网点。所需建筑指标、材料均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银行、邮电的配套项目所需资金由本部门负责解决。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网点配套项目所需资金,由统建单位负责。按建设地区计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网点配套项目超过住宅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的部分,所需资金由区、县财贸部门补给统建单位。为了搞好配套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责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根据《规定》精神,修定目前试行的“三级”配套网点的行业设置和配套比例的细则,报市建委审批,正式印发。新建住宅区建设规划方案中商业、服务业网点的布局和行业设置等,要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认真研究,力求布局合理。各有关财贸单位要及时提出网点的设计要求,送设计部门作为设计的依据。网点内部各种用房要合理安排,一般要求生活附属用房不得高于网点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扩大初步设计,要征求所在区、县财贸办公室的意见。规划和设计方案,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定或送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