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应考者要选择适宜本身工作的专业。
职工和待业人员持户口簿或单位、街道办事处证明,公社社员持所在人民公社证明,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指定地点报考。
每年三月二十日至三十日、九月一日至十日报考。
应考者需交纳报考费,报考费、往返路费、食宿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四、考试
考试采取集中、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共党史、语文、外国语、高等数学等统一命题、阅卷,由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指定的区(县)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组织考试;专业课由主考高等学校组织考试。
要组织思想、业务水平较高、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命题、阅卷。
严格考试纪律,违犯纪律者,取消考试资格;命题、阅卷、工作人员泄密、徇私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
征得市劳动局同意,应考者参加考试的当天,由单位给假,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
五、学历、待遇
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科、基础科毕业证书者,承认其学历。按照国务院〔1981〕8号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职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专长的原则,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待业人员由计划、人事、劳动部门根据需要择优录用,按其所学专业安排适当工作。其工资待遇,待业人员与高等学校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低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的,按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基础科毕业证书者,可以按照规定择优推荐给高等学校插班学习,继续深造。
六、主考高等学校
主考高等学校由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确定。其主要任务是:
经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审议,聘请专业和课程考试委员,负责主持考试工作。
参照教育部、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教学计划,提出专业的考试科目、学习书目和实习、实验、毕业论文、设计的要求;
掌握统考课的命题,主持阅卷或组织专业课的考试工作;
组织编审考试大纲;
在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上副署用印。
七、区县主管部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考课的具体组织工作由有关区(县)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承担。其主要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