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实施方案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京政发〔1982〕24号文件批转试行)
根据《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核制度的决定》,特制定如下暂行实施方案:
一、方针、任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是: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稳妥地开展考试工作,以考促学,确保质量,开辟一条为“四化”建设选拔人才的渠道。其任务是:鼓励广大群众,特别是中、青年职工和待业青年,有计划地刻苦自学,提高马列主义、专业理论水平,通过考试,取得高等教育学历,发掘专门人才。
二、目标、专业
为适应国民经济调整、改革和我市的需要,兼顾高等院校所能承担的考试任务,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先开考中文、英语、法律、档案管理、工业经济、商业经济、金融、数学专业,其它专业将视客观条件逐步开考。
根据各专业的特点,自学考试学历分别为本科、专科和基础科(相当大学专科)。
参照教育部、国务院各部委和主考高等学校的教学计划制定考试方案,全日制高等院校同类专业设置的主要课程必考;辅助性的、扩大知识面的课程选考。
全日制高等院校同类专业开设的必不可少的实习、实验、社会调查、毕业设计和论文必须进行考核。应考者要在指定的签订协议的生产、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进行实习、实验。指导教师负责考核。
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取单科考试和学分累计的办法。单科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基础科、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者,在进行政治情况、工作表现等鉴定后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
为便于应考者自学,由考试委员会有领导、有计划地依靠主考学校编写考试大纲,指导自学。
三、报考
凡正式户口在北京市的公民,不受学历、年龄的限制,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
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准报考。
凡希望取得市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证书者,均需按照规定参加考试。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确定考试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