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封存非生产用机动车的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京政办发[1981]104号文件转发)
按照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1]107号文件和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办公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封存非生产用机动车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各单位编余的非生产用机动车辆一般在原单位就地封存。有条件的可按系统集中保管。
二、各单位对封存车辆的部件、设备等都要保持完好无缺,造册上报,不准拆卸和调换零件。
三、各单位对封存车辆,要指定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封存车辆(批准报废的除外)每季度要发动一次,由市石油公司按每年每辆十公斤(摩托车二公斤)供油。
四、编余车辆一经封存,各单位不准自行调换或买卖。违反者,对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